近日,霍邱縣城郊人民法庭成功審結了一起因在收割機上幫忙而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
2012年9月7日下午5時許,家在農村的原告張國紅出錢找被告張文雨帶收割機幫他家收割稻子,被告將收割機開到原告地邊時,由于收割機上裝稻子的斗子無蓋子,擔心稻會溢出,于是叫自己父親幫忙撫平。這時原告也到收割機上幫忙,用手抓住收割機除草磙子的鐵棍子以支撐身體。被告在駕駛室發動機器時導致原告左手腕被出料口內的草磙子打傷。事故發生后,原告張國紅被立即送往霍邱縣第一人民醫院急救,當晚轉院至武警安徽省總隊醫院住院治療,于2012年10月9日出院,住院32天,共花去醫療費82255.40元。后原告張國紅經安徽仁和司法鑒定所評定為左橈骨遠端開放性、粉碎性骨折,構成十級傷殘;后續醫療費9000元;休息期200日、營養期90日、護理期120日。被告除支付38900元醫療費外,其余損失的賠償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原告遂起訴來院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合計100240.20元。
案經審理查明事發原因是:被告張文雨所駕駛的浙江艾格萊機械公司出品的收割機,平時出料口外有防護罩,外部封閉,草料從下面出口出,但此次收割時為快速出料,節約動力,私自拆下防護罩,釀成事故?;羟癯墙挤ㄍヅ袥Q認為:
被告作為收割機的所有人無安全管理意識,隨意將收割機的除草磙子上的防護罩卸下開至田間,發動機器時,明知在無防護罩的情況下,其運轉機械有可能對周圍造成一定的危險,應觀察收割機上及周圍環境情況,盡到機器操作者的謹慎注意義務,但卻疏于防范,釀成事故,依法應承擔主要責任。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自己上機幫忙系被告請求,因此只能認定原告私自上機。原告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預見到收割機在實施作業時,手抓草磙子的鐵棍有危險而疏忽大意造成傷害,原告自己也具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遂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張國紅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81638.76元。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
(來自http://www.dingjiashicai.com 更新于2014-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