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4月23日~25日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下稱“消法”)將提交審議。一些法律專家分析,修正案可能涉及公益訴訟和金融消費等內容。
法律專家認為,20年前消法起草時,醫療、教育、住房等主要是一種社會福利,金融理財、電子商務則不曾涉及。如今,醫療、住房等領域已經帶有經營性質,金融消費和電商也差不多家喻戶曉,新消法恐怕不得不回應這些領域中的糾紛。
涉及眾多新領域
消法明顯滯后、亟須修改,幾乎成為社會的普遍共識,五六年前修法呼聲就頗高。
2009年,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劉俊海就呼吁,修法應進一步拓寬消法適用范圍,囊括各類物質商品和精神商品;建議建立產品召回制度和對“網上交易”等三類產品交易建立消費者冷靜期制度。
不過,直到最近,這部法律才開始真正進入修改的流程。
目前外界尚不知具體修改的條款和內容,即便是參與草案研討的一些專家對于最后送交審議的版本也不甚了解。
今年1月15日,由全國人大法工委主任李適時率領的調研組曾就消法修改到湖北黃石調研,當地一則報道顯示,調研內容涉及房屋、醫療,還有電子商務、電視購物,教育、保險和通信等。
去年3月,全國人大法工委也曾在湖北進行立法調研,在座談會上,與會代表分別就“消費者”是否應僅限于“自然人”、“三包”義務是否進一步擴展、實踐中經營者“霸王條款”主要涉及哪些內容、預付款服務主要存在哪些領域及存在問題、無條件解除權是否應該限制、消費者協會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及法律障礙等相關內容進行了討論。
“這部法律當然要與時俱進,涉及眾多新內容是必需的。”上海律協民委會主任譚芳對《第一財經日報》分析,修正案可能會結合最近其他法律修改的內容,最重要的一個內容是2012年《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它首次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訴法是基本法律,消法是非基本法律,通常前者規定的內容會在后者里有更詳細的體現。“既然訴訟法明確了消費領域的公益訴訟,那么消法可以規定由消保委等機構履行公益訴訟的職能。”在譚芳看來,新消法最有可能增加公益訴訟的內容,這既有民訴法的依據,也符合加強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立法意圖。不過,她認為公益訴訟的主體不會放開,主要是由各地消保委組織負責,否則在涉及賠償部分,很容易造成利益沖突。
加重處罰有難度
消法第49條懲罰性賠償是一個突破性的亮點,即規定經營者有欺詐行為需雙倍返還消費金額。該條款也屢屢被消費者成功運用,有效遏制了一些商家的欺詐行為,但不足之處在于,加倍賠償并不適用于所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僅僅針對欺詐;此外有些商品價值不高,賠兩倍不足以起到震懾效果。所以,不少學者提出懲罰性賠償需要完善,尤其是懲罰力度要加大。
不過,譚芳認為這種可能性不太大。因為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也可以引用《侵權責任法》,一旦加大消法的處罰力度,很可能會涉及兩部法律不相協調的部分。
上海律協信息網絡與高新技術專業委員會主任商建剛也告訴本報記者,加大處罰力度有必要,但是懲罰性賠償從兩倍增加到更多倍數不太可能。不過,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增加經營者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成本,除了常規的行政處罰外,法院還可以增加民事處罰。根據《民法通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金融消費者界定難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金融消費。金融機構的地位日趨強勢,金融消費者利益受損的情況層出不窮,而但這方面的法律保護卻略顯不足。尤其是金融海嘯來襲,不少金融衍生產品因為投資者(消費者)造成巨虧。
但是這樣的金融消費者定義卻有不小的爭議,狹義的金融消費者可理解為為了生活需要而購買金融產品或者金融服務的人,而廣義的金融消費者涵蓋了投資者,這類主體若適用消法則有較大的困難。
與概念爭議相伴而生的是大量的金融消費類糾紛和訴訟,對于如何化解這類糾紛,上海市法學會金融法研究會會長、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院長吳弘曾對本報建議,在全國范圍內成立專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并出臺《金融服務法》。
不過,此番修法中不太可能體現這一點。值得慶幸的是,消法會加大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比較明確。在去年7月,全國人大法工委在陜西省召開消法修改座談會時,陜西保監局就提出設立專章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使保險消費者受到消法的切實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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